在特殊情況下,黨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。
第六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。誓詞如下: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(chǎn)黨,擁護黨的綱領,遵守黨的章程,履行黨員義務,執(zhí)行黨的決定,嚴守黨的紀律,保守黨的秘密,對黨忠誠,積極工作,為共產(chǎn)主義奮斗終身,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,永不叛黨。
第七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。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。
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。預備黨員的權利,除了沒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,也同正式黨員一樣。
預備黨員預備期滿,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。認真履行黨員義務,具備黨員條件的,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;需要繼續(xù)考察和教育的,可以延長預備期,但不能超過一年;不履行黨員義務,不具備黨員條件的,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。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,或延長預備期,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,都應當經(jīng)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。
預備黨員的預備期,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。黨員的黨齡,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。
第八條 每個黨員,不論職務高低,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、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,參加黨的組織生活,接受黨內(nèi)外群眾的監(jiān)督。黨員領導干部還必須參加黨委、黨組的民主生活會。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、不接受黨內(nèi)外群眾監(jiān)督的特殊黨員。
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。黨員要求退黨,應當經(jīng)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,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。
黨員缺乏革命意志,不履行黨員義務,不符合黨員條件,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,要求他限期改正;經(jīng)教育仍無轉變的,應當勸他退黨。勸黨員退黨,應當經(jīng)支部大會討論決定,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,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,決定把他除名,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
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,連續(xù)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,或不交納黨費,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,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。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,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
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
第十條 黨是根據(jù)自己的綱領和章程,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(tǒng)一整體。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:
(一)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,少數(shù)服從多數(shù),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,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。
?。ǘh的各級領導機關,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,都由選舉產(chǎn)生。
?。ㄈh的最高領導機關,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(chǎn)生的中央委員會。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,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(chǎn)生的委員會。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。
?。ㄋ模h的上級組織要經(jīng)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,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。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,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(nèi)的問題。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、互相支持和互相監(jiān)督。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(guī)定實行黨務公開,使黨員對黨內(nèi)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。
?。ㄎ澹h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。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、民主集中、個別醞釀、會議決定的原則,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,作出決定;委員會成員要根據(jù)集體的決定和分工,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。
?。h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。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(jiān)督之下,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。
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(chǎn)生,要體現(xiàn)選舉人的意志。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。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??梢灾苯硬捎煤蜻x人數(shù)多于應選人數(shù)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。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,產(chǎn)生候選人名單,然后進行正式選舉。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、要求改變候選人、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。
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,如果發(fā)生違反黨章的情況,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,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,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,正式宣布執(zhí)行。
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。
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,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。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(chǎn)生辦法,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。
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,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,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。
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,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。
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。
第十四條 黨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,在一屆任期內(nèi),對所管理的地方、部門、企事業(yè)單位黨組織實現(xiàn)巡視全覆蓋。
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(黨委)根據(jù)工作需要,開展巡視工作。
黨的市(地、州、盟)和縣(市、區(qū)、旗)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。
第十五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,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,在通常情況下,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。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。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,如無特殊情況,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。